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記得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記得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太保市龔小姐來電詢問:104年12月30日出售持有二年內的房地,要申報奢侈稅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停止課徵特銷稅,但民眾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國稅局申報不動產特銷稅。
另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產製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仍應按時於銷售、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申報課徵特銷稅。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300

更新日期:2015/12/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