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診所、賣場店門前擺設電子、機械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超商、診所、賣場店門前擺設電子、機械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商家常在超市、雜貨店、小吃店、賣場、藥局、診所等門口或騎樓擺設電動玩具、抓娃娃機、兒童投幣式電動搖搖車(馬)之機動遊樂設施,該設施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應依法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該處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該處或該處所屬岡山分處、旗山分處辦理設籍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2015/12/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