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臺中訊) :龍井劉先生來電詢問,家裡有2位身心障礙者,可否辦理2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持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限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2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心障礙者限1輛。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4年1月1日起,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為期公平並避免租稅減免規定遭濫用,原「1戶1輛」規定修訂為「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2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同一戶籍內如有2位身心障礙者,且有2輛車輛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均可辦理減免。

  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接408至411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