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記得向稅務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反映新建房屋已設籍課稅,但仍收到原地已拆除之舊有房屋的房屋稅單,經查明係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申報註銷舊有房屋稅籍,發現後馬上向稅務局申報註銷,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因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該局指出,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同意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又無拆除佐證資料者,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以節省稅負。
民眾對於房屋稅課稅還有任何問題,可以洽詢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5/1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