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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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貼繳印花稅

邇來有民眾詢問持法院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應貼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書立持向地政機關申辦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民眾如持法院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筆錄與調解書均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的憑據,應按其金額貼用千分之ㄧ之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朱永鴻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3

更新日期:2015/12/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