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退之地方稅,稅務局會先抵繳欠稅後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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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退之地方稅,稅務局會先抵繳欠稅後再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退稅人是否有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上述規定辦理抵繳欠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有溢繳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辦理退稅,但如有積欠稅款,先辦理抵繳後剩餘款項開立退稅支票併同「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郵寄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該局寄發之「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 (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