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應補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應補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之一,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戶籍不要任意遷出,如因故須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否則,縱使實際上仍居住該地,惟未設戶籍於該地上建物,亦應自遷出戶籍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嗣後地上建物如有供出租、非住家使用或戶籍遷出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亦應於30日內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遭補稅並處罰。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