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一般案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經核課土地增值稅,得於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補行申請改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得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以一般案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經核課土地增值稅,得於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補行申請改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得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權利人與義務人申報土地移轉時,原申報為一般案件並經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該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可補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該案件於期限內補行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所核發6個月內有效期間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審核。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