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及給付未達起扣點之所得,應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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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及給付未達起扣點之所得,應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本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扣繳及免扣繳憑單,經查獲後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度給付薪資所得500餘萬元,扣繳稅款5萬多元,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合計300餘萬元,亦未依限申報免扣繳憑單,經本局分別處以罰鍰。A公司主張對於法令不熟悉及承辦人工作繁忙為由,申請復查,惟A公司未依限申報扣繳及免扣繳憑單,違章事實明確,不得以不諳法令規定等由,免除扣繳義務及裁處罰鍰處分。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款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可延長至2月5日),將上一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另給付未達起扣點所得部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扣繳義務人對於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給付未達起扣點之所得,應注意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更新日期:2015/12/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