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公眾通行之私設巷道免徵地價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供公眾通行之私設巷道免徵地價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數起地價稅復查案,都是土地供公共通行之私設巷道,惟土地所有人未提出申請,致未能免徵地價稅。

  在此稅務局提出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的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空地部分,不予免徵。而土地供公共通行的私設巷道,如果屬於無償提供使用,且不是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其提供使用期間,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地方稅務局特別強調,私設巷道並非由政府機關所開闢,並無資料可據以主動辦理減免。因此,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檢附地籍圖,申明無償提供使用,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實地勘查屬實者,才能免徵地價稅。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