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單繳納稅捐之公同共有土地,如有欠稅仍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分單繳納稅捐之公同共有土地,如有欠稅仍負連帶責任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持有公同共有之土地,各自就應繼分部分,雖已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地價稅分單繳納,惟對於公同共有未繳納地價稅者,基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仍然可就已分單繳納者之財產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該處說明,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明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又財政部函釋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依民法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該處提醒民眾,逾期繳納地價稅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民眾接獲地價稅繳款書時,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