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被吊扣牌照車輛繳回牌照,執行吊扣期間免徵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其執行吊扣期間,除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外,該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如已繳納全年稅額者,准予退還其尚未使用日數之稅額,納稅人如有上開情形,於五年內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均可申請退還。

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者,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按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