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於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地於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以移轉時該農地確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經法院拍賣之農地,倘拍定當時未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雖嗣後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
承辦員:劉玉玲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117

更新日期:2015/11/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