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郵局寄存送達,於滯納期滿後被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仍應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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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郵局寄存送達,於滯納期滿後被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仍應裁處罰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因故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並非蓄意不繳納,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遭處1倍之罰鍰,甚表無奈。
稅務局說明:依法務部規定,稽徵機關向納稅人住居所等地寄發之稅單,如未獲本人會晤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自寄存之日起即發生送達效力,並完成合法送達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稅單寄存於郵局,在逾滯納期限稅捐機關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車輛如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仍須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加處1倍罰鍰。民眾對寄存郵局之稅單並不能因未領取而主張未接獲而予免罰。
稅務局呼籲民眾應留心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用車輛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分為上、下二期,繳納期間上期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為10月1日至10月31日。民眾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有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應立即依指示洽領寄存文書,並如期繳納,或辦理轉帳納稅,以免未稅行駛遭處1倍之罰鍰,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切勿掉以輕心。民眾如有地方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