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1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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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1月2日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 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依同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佳蓉
聯絡電話:23228259

更新日期:2015/10/28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