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協議解除契約原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退稅請求權時效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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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有關已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繳清土地增值稅,嗣後因雙方當事人履約不成或其他因素致契約無法履行,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退還請求權時效為5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共同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自雙方協議解除契約之日起算5年內,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若未於上開規定之5年內提出申請,即不得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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