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房屋稅記得要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住房屋房屋稅記得要申請!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仍維持原住家用稅率為1.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所謂自住房屋是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1.未出租、未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您自行興建或新取得(繼承、買賣、贈與…)之的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查核准後,就可以適用較優惠的自住住家用稅率來課徵房屋稅;另外,因出售房屋,導致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的房屋,已符合自住要件者,也需經過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該處再呼籲民眾,符合上述條件的房屋,趕快向稽徵機關申請,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更新日期:2015/10/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