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全面清查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1月1日起全面清查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將會同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地政機關人員進行全面清查。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惟土地稅法第55條之1亦明定此類受贈土地免稅後,如有違規情事,即土地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捐贈人經查獲有取得捐贈土地之利益等情形,除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稅款外,並處2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所受贈免稅之土地,切不可違反上述規定,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更新日期:2015/10/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