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按新、舊制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不能互相扣抵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分別按新、舊制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不能互相扣抵

新營區吳先生詢問:在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房地所產生的損失,是否可以扣抵?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出售時採舊制課稅的房產,如有損失且當年度無其他財產
交易所得可供扣抵,可保留三年抵稅權,但扣抵範圍僅限於適用舊制的房產交易所得。
同樣,按照新制課稅的房產若交易產生損失,扣抵權也是三年,也僅限於適用新制的房
產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A君於104年8月出售持有滿5年的甲房地,適用舊制;土地交易免稅,發
生售屋損失100萬元;105年1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持有1年的乙房地,獲利500
萬元,適用新制;土地與房屋合併課稅,因為適用的課稅方式不同,故甲房屋出售損失
100萬元不可作為出售乙房地交易所得500萬元的扣除額。   
    新營分局提醒,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即將施行,出售房產前應確認所售房產適用的課
稅規定,作為售屋議價參考。

更新日期:2015/11/0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