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之補償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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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農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之補償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承租土地耕作之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所領取之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費為變動所得,應以補償費之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101年間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補償費40,000,000元,惟未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核定漏報其他所得20,000,000元(40,000,000元×50%),另加計未申報之利息、租賃及財產交易所得計10,500元,分別按所漏稅額處以0.4倍及1倍之罰鍰計7,147,900元。
本局提醒,佃農所領取的補償費因無扣(免)繳憑單,且受領補償費的民眾大多數是老農民,少有報稅經驗,或是讓子女列報扶養親屬,疏忽未告訴子女有該筆補償費以致漏未申報;另有部分民眾取得佃農補償費,誤以為係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而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所得。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漏報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更新日期:2015/11/0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