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5/11/09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持有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可以抵繳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5更新日期:2015/11/09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