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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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如將廠房騰空或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鄭彥君 聯絡電話:04-8320140分機213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