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5/11/09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廠房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如將廠房騰空或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承辦員:鄭彥君 聯絡電話:04-8320140分機213更新日期:2015/11/09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