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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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與配偶今年5月共同購買一間房屋,最近接到地價稅繳款書,發現自己應繳地價稅額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陳小姐質疑所有房地是與配偶各持分1/2,且是同一間房屋,配偶已提出申請並核准為自用住宅用地,當然自己所有的部分也應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陳小姐及其配偶皆應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並不是只要土地持有人其中1人提出申請即可。

更新日期:2015/11/1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