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居住之空置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無人居住之空置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依據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5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無使用執照者,按房屋興建用途;無法查得其用途者,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區域外使用土地編定種類,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住宅者,即應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用途記載為非住宅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