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未依規定申報應補納稅款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許多民眾因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未依規定申報,經稅務局查得予以補稅,而以不諳法令規定或該局未及時通知為理由,對補稅提出質疑?台東縣稅務局表示,稅法所稱自用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按立法意旨,自用住宅用地既可適用特別稅率,屬納稅人之權利,自宜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主張,故於土地稅法第41條明定其在原因、事實發生時,納稅義務人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之權利,於消滅時,亦應即負有向稽徵機關申報之義務。是以,同法第54條並定有對未申報者,除追繳應納稅款外,處3倍以下罰鍰之規定。
該局特別指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戶籍登記係為要件之一,且須經由申請始可適用。為此,該局於所提供之申請書,或核定適用之通知函及每年開徵之地價稅繳款書中,均載有相關申請與申報規定,提示納稅義務人。故納稅義務人既已知依上開規定申請適用,主張其權利;於遷出戶籍時,其適用之原因、事實已消滅,依法即負有申報之義務,自難謂不諳法令規定,或歸責於稽徵機關,而主張免予補稅或以此為追認另一處申請適用之理由。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如其他條件不變,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始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否則,仍應依法申報恢復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以免受補稅及處罰。查詢專線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