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善用每月物價指數公布時間,可幫您節省土地增值稅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3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在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時,如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應按申報移轉現值收件當時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後,再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院主計處每月五日會發布最近一個月的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而各稽徵機關於次日前下載完成建檔,七日開始啟用;如當月五日適逢例假日,則該處會順延發布日期,因此下載及開始啟用日期,也會併同順延。當物價指數調高時,土地漲價總數相對減少,如果申報人能掌握物價指數的發布與啟用日期,並善選申報時間,將可節省些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欲瞭解物價指數,可經由行政院主計處網址: www.dgbas.gov.tw查詢,或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