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不可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不可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者,該局於每年9至11月間全面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他人、出租、營業或全戶遷出戶籍者,會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重購土地5年內如贈與配偶或經法院拍賣者,也算是移轉,依法都要追繳已退還的稅款。

  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多留意相關訊息,以免被追繳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