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勘測成果表,省稅不可少!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建物勘測成果表,省稅不可少!

王太太出售4層樓店面,僅第1層樓營業,又其第4層樓係增建的,詢問要如何辦理才可少繳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未載於所有權狀的增建樓層,如能提出建物勘測成果表,該增建樓層即可併入計算自用住宅土地之比例,將可節省土地增值稅。

該處舉例說明,王太太的4層樓店面,第1層供小吃店營業用、第2至第4層樓作住宅用(每1層樓面積均為50㎡),但第4層樓係增建,所以實際樓層與所有權狀記載(3層樓)不符,則王太太出售其120㎡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可以適用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面積有多少呢?

該處答覆:(一)王太太如向地政機關申請第4層樓的「建物勘測成果表」,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土地比例為150㎡/200㎡,亦即有90㎡(120㎡×3/4)的土地可享優惠稅率。(二)王太太如未提出第4層樓的建物勘測成果表,則享優惠稅率的土地比例為100㎡/150㎡,亦即僅有80㎡(120㎡×2/3)可享優惠稅率。由上述計算可知,當房屋增建且部分供營業部分供住家使用時,可藉由建物勘測成果表而節省不少稅捐。

更新日期:2015/10/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