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約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總價載明含稅者,可按工程造價或總價扣除營業稅後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承攬合約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總價載明含稅者,可按工程造價或總價扣除營業稅後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如承攬合約之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工程總價已載明含稅(稅捐、稅什費)等字樣,則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契約書之當事人即為立約人,如承攬工程合約書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應就各自所持合約書部分,負責繳納印花稅,而營業稅有於契約中載明者,可扣除後計算應納印花稅額。例如,甲、乙雙方簽訂承攬工程契約,其承攬總價為105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營業稅5萬元,甲、乙雙方可就承攬總價扣除營業稅5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萬元的1‰各自繳納印花稅;但工程契約書未載明含稅(稅捐、稅什費)等字樣,則仍須按合約所載總價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方便民眾繳納印花稅,現在只要上網申請印花稅網路帳號就可自行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免除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往返奔波,節省時間及人力,非常便捷。如不採用網路申報方式,亦可用傳真,郵寄申請書方式或親自至該局所屬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