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應環保與節能減碳,購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國人購買電動車輛,以減少環境污染,業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自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該局指出,無論係國產或進口,自用或營業用,只要是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3年期限內,均一體適用免徵貨物稅,同時在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將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再延長減免年限,與現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半課徵情形比較,實為一大利多。
該局進一步表示,此項減稅政策,會直接反應在電動車輛價格上,國人可趁此機會,購買電動車輛代步,不僅省錢,還可以為環保盡一份心力。【#09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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