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禁奢條款」全民監督欠稅大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法務部於99年6月3日公告發布新增訂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即所謂之「禁奢條款」,該條款係指,自然人欠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達一定金額,但財產不足清償,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行政執行機關得禁止其為為特定之消費或投資,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者,執行機關得命其清償適當金額或報告財產狀況,如仍不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即視為顯有履行義務
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行政執行機關得依該法規定「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以促其履行。

  該分局說明,「禁奢條款」可防止欠稅大戶心存僥倖,其財產不足清償,但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機關可核發禁止命令,例如不得搭高鐵、計程車,或使用及購買或租賃單價2,000元以上商品或服務,即使第三人免費提供也不行。如果納稅義務人違反行政執行處的禁止命令,例如發生擅自投資股票、期貨或打高爾夫球、到酒店消費……等情形,又不繳欠稅、不報告財產狀況,則可能面臨被限制住居或遭聲請法院裁定管收。民眾若提供可靠訊息,致使行政執行機關順利徵起欠稅者,可依「獎勵檢舉作業要點」獲發獎金,獎金最高達100萬元。

  該分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發出之稅單,如經核對無誤,請儘速於限繳期限內繳納,避免逾期繳納而遭加徵15%滯納金,甚至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