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屋增設電梯設備應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15/10/06 回上頁友善列印 舊屋增設電梯設備應併入房屋稅籍課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電梯設備,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如新增安裝電梯應申報房屋稅籍。該處特別提醒民眾,設立房屋稅籍後始增設電梯設備,請記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他人檢舉,除需補稅並被處以罰鍰。更新日期:2015/09/29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