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屋增設電梯設備應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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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屋增設電梯設備應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電梯設備,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如新增安裝電梯應申報房屋稅籍。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設立房屋稅籍後始增設電梯設備,請記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他人檢舉,除需補稅並被處以罰鍰。

更新日期:2015/09/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