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稅申報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撤銷契稅申報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移轉或設定典權,經辦理契稅申報後,因故解除契約,而撤銷契稅申報時,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一)契稅撤銷申報申請書。
(二)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
(三)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契稅繳款書收據聯及收據副聯正本。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該局0800-476969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承辦員:陳玠穎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203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