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減配土地所領之差額地價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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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市地重劃減配土地所領之差額地價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重劃後,原則上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者,得變通補償。而此項變通補償,復為實際辦理土地重劃交換分配時所不能避免之作業,故其差額地價之領取或繳納,皆為辦理土地重劃工作之一部分,並非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思而辦理。為便利土地重劃業務之推行,自不能因其無法按原權利面積分配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而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6-10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