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優惠房地全掌握,節稅規劃不遺漏!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住優惠房地全掌握,節稅規劃不遺漏!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持有房產者依規定須課徵房屋稅與地價稅,但為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減輕居住負擔,自用住宅均採最優惠稅率課徵,以房屋而言,自住房屋稅率1.2%,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則高達1.5~3.6%,相差3倍;土地部分,自住用地稅率2‰,與一般用地稅率10~55‰相差至少4倍。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3戶內等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而自用住宅用地則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符合規定之自住房地可輕課房屋稅與地價稅。

高雄市自住房地適用要件比較表

 

自住房屋

自住用地

課徵稅目

房屋稅

地價稅

稅率

1.2%

2‰

設立戶籍

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使用限制

無出租、營業用

須實際居住

無出租、營業用

戶數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3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限1處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300㎡

非都市土地700㎡

權屬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地上建物限地主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適用程序

須申請

須申請

適用時點

申請之次月適用

9/22前申請核准,自當年度適用

9/23後申請核准,自次年度適用

最佳節稅規劃

以住家用總現值較高者及非自住房屋稅率較高之縣市房屋優先適用

地價較高者及一般用地邊際稅率較高之縣市土地優先適用

高雄市稅捐處整理

該處特別提醒「自住房屋」與「自住用地」適用要件各有不同,且係脫鉤分別查核認定互不影響,房地如同時符合「自住房屋」與「自住用地」規定要件,也必須各別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與地價稅,民眾應注意相關規定,聰明選擇最佳處所適用租稅優惠,確保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09/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