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小吃部提供卡拉OK設備,要報繳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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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小吃部提供卡拉OK設備,要報繳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餐飲業者為招徠顧客,於營業場所設置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唱歌,無論有無額外收費,均屬娛樂稅課稅範圍,應依法代徵繳納娛樂稅。

  該局籲請業者如有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唱歌,如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請儘速向該局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遭查獲而被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如您對上述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