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逾期若未重新鑑定,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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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逾期若未重新鑑定,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若逾期,未重新鑑定,即不符免稅條件,將追補免稅原因消失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指出,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右下角有重新鑑定日期,該所載日期就是證明的有效期限,持有人應在到期日前重新鑑定,換發新證明,所使用的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否則,將自重新鑑定日到期的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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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9/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