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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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執行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有民眾未申請建築執照,就在個人土地興建房屋,供作住家、營業或倉庫使用,誤認未申領使用執照的房屋可以不用繳納房屋稅,甚至以為繳納房屋稅後,就屬合法房屋。

該處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是以,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

該處進一步說明,違章起造之房屋雖然不合法令規定,但為了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籍起見,在尚未拆除該屋前,仍要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課稅;否則對於合法房屋而言,有失公平或發生反效果,甚至助長違建風氣,而房屋稅的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的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