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地價稅節稅申請截止日--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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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地價稅節稅申請截止日--9月22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地價稅開徵期間,訂自10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截止。本年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各種稅地減免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於本年度(104年)適用特別稅率徵收地價稅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必須自明年度才能開始適用。至於前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不必再提出申請。

該處特別籲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土地所有權人,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喪失權益,另地價稅網路申報已上路,請多加利用。另如居住地址有變更,也請於申請減免時一併申請變更稅單投遞地址,以免因未收到地價稅稅單,延遲繳納,致遭加徵滯納金。

更新日期:2015/09/1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