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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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何?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陳小姐於今年8月間拍賣取得一筆房地,並已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來稅捐處詢問今年是否須繳納地價稅?

該處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准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以市民陳小姐為例說明,陳小姐於今年8月間拍賣取得土地,且於8月31日前已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所以她就是104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需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已輔導陳小姐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2015/09/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