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土地所有權人異動,仍須重新申請,始得繼續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土地所有權人異動,仍須重新申請,始得繼續適用

(臺中訊)民眾來電詢問:父親所有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近期內過戶給兒子,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為何稅捐稽徵機關還要輔導兒子去辦理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因父親將土地過戶予兒子,其納稅主體〈即土地所有權人〉已不同,依據前揭法令規定,仍須由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核准後始能繼續適用。

  該局貼心提醒,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本〈104〉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才能於當年度適用該優惠稅率喔!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