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者適用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者適用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若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非營業者,均免徵房屋稅;惟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另外,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係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地下室之使用執照為停車場,卻不作停車使用者,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