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解除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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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解除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令規定,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該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卻多了一筆損失。

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洪淑滿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7

更新日期:2015/09/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