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護理機構應覈實依法申報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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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護理機構應覈實依法申報業務收入

財政部賦稅署最近稽核產後護理機構,發現某產後護理之家100年度漏報業務收入,其負責人漏報其他所得3,076萬餘元,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金額高達1,753萬餘元。

  該署說明,受少子化之影響,近年來我國生育率普遍降低,惟國人對產婦產後調理及新生嬰兒照護服務需求卻與日俱增,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由於此類費用非屬健保給付項目,且業者常要求消費者以現金支付,因此產後護理之家常有隱匿業務收入情事。該署稽核單位透過各種管道,主動蒐集資訊流及金流資料,查獲該產後護理之家雖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惟100年度漏報業務收入高達5,088萬餘元,經減除相關必要成本費用後,漏報所得額3,076萬餘元,應全數歸課其獨資負責人之其他所得,除依稅法規定補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賦稅署呼籲,產後護理之家標榜提供產婦及新生嬰兒產後優質照護,並收取高額費用,應覈實依法申報業務收入,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侯科長鎮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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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9/03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