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新竹市訊)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所謂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係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氣爆等或其他不可預見,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經濟弱勢者是指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依照「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分5個金額級距 ; 經濟弱勢者分3個金額級距,分別訂定延期繳納期限及分期繳納期數之標準如下: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標準 單位:萬元
項目
應繳納稅捐
得延期繳納期限
或分期繳納期數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未達20
1至2個月
2至3期
20-100
1至3個月
2至6期
100-500
1至6個月
2至12期
500-1,000
1至12個月
2至24期
1,000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經濟弱勢者
未達3
1至6個月
2至12期
3-20
1至12個月
2至24期
20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請依繳納期限繳納,以免因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如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又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不得低於300元以下 ; 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不得低於200元以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0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