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遇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新竹市訊)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所謂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係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氣爆等或其他不可預見,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經濟弱勢者是指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依照「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分5個金額級距 ; 經濟弱勢者分3個金額級距,分別訂定延期繳納期限及分期繳納期數之標準如下: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標準                  單位:萬元

項目

應繳納稅捐

延期繳納期限

分期繳納期數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未達20

1至2個月

2至3期

20-100

1至3個月

2至6期

100-500

1至6個月

2至12期

500-1,000

1至12個月

2至24期

1,000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經濟弱勢者

未達3

1至6個月

2至12期

3-20

1至12個月

2至24期

20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請依繳納期限繳納,以免因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如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又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不得低於300元以下 ; 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不得低於200元以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0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