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適用自住用之住家用房屋如無變更使用或變更原核准自住住家用房屋免逐年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核准適用自住用之住家用房屋如無變更使用或變更原核准自住住家用房屋免逐年提出申請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適用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是否需每年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重新認定嗎?地方稅務局指出,有關「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如下: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換言之,房屋如已符合且申請自住使用,若無變更使用(例如:出租供住家使用、變更營業面積、原營業用恢復作住家等)或有變更原核准自住使用房屋等情形,不需要每年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 10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如納稅義務人未變更,且繳款書內容已為自住使用之房屋,在無前述之情形者,並不需要重複申請。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