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若已核准為使用牌照稅免稅車輛,需要每年再申請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若已核准為使用牌照稅免稅車輛,需要每年再申請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有一位林先生問說他名下有部自用小客車專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父親使用,已經稅務局核准為免稅車輛,需要每年都再申請免稅嗎?

該分局指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如原核准要件未變更,仍可繼續免稅,不需每年提出申請,但如果身心障礙者障礙程度需重鑑定,而逾期未將鑑定合格資料補送者,將逕自身心障礙手冊到期日起恢復課稅。另外如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戶籍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址、身心障礙原因消滅已恢復健康者、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免稅條件喪失時,應向本(分)局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恢復課稅後本(分)局會檢送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民眾應依繳納期限繳納,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上開使用牌照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洽詢。

更新日期:2015/08/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