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且符合信託目的者准按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且符合信託目的者准按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管理日益增多,有民眾詢問,信託土地出售時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分局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應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地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則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2015/08/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